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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05-08-27 01:23  乌鲁木齐县经计委

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拓宽招商引资范围和渠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认真贯彻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各项政策,进一步落实《乌鲁木齐县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促进乌鲁木齐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乌鲁木齐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引进乌鲁木齐县行政区域以外的资金、项目的合法组织和个人(纪检监察机关限定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招商引资事宜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条件
1、引荐人引进非经营性资金3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引荐人引进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含土地、房屋、机械设备)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专业市场、旅游、交通类项目;3000万元以上房地产项目;1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凡在乌鲁木齐县行政区域内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商贸等各类企业在上述引进资金额度以下的项目,享受纳税以后的奖励规定。
以上均按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引进非经营性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注:即如引进无偿资金100万元,给予奖励5万元)
2、引进项目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工业、专业市场、旅游、交通类项目,按资金到位、项目建成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房地产项目,按资金到位、项目建成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农业项目,按资金到位、项目建成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引进当年或上年世界100强企业的,每引进一个项目,另奖励10万元人民币;引进国内工业行业500强,自治区工业50强的,每引进一个项目,另奖励5万元。
(5)引进重大或特殊项目的,除执行上述奖励标准外,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再给予适当奖励。
(6)上述项目建成纳税后,年度纳税额在10—50万元之间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凡在乌鲁木齐县行政区域内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商贸等各类企业在第二条引进资金额度以下的按第三条第(6)款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条 奖金来源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五条 奖励程序
1、申报
引荐人在引进资金和项目时,先在县招商局登记备案。引进资金在资金实际到位和项目建成投产后,引荐人持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投资人和受益单位以及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确认书,向县招商局申报,并填写“引荐奖励审批表”。如项目由多方引荐,应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一方为引荐人申报,所领取的资金由各方自行协商分配。
2、审批
引荐人申报后,县招商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对引进资金数额和项目投资额进行核实,提出奖励的初步意见,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3、兑付
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向引荐人兑现。
第六条 本办法所发奖金为引荐人实得资金。
第七条 如发现虚假引荐、虚报引资额等欺骗行为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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