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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优惠政策
2005-08-31 21:24  乌鲁木齐县经计委

凡在我县投资工业的国内不同所有制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自治区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产业范围,企业流转税和所得税除可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1]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新政发[2000]8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新政发[2000]64号)、《乌昌党委关于鼓励国内外企业来乌昌地区投资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00]64号)(乌昌党发[2005]3号)等国家和自治区赋予的优惠政策外,乌鲁木齐县将制定更加优惠、具体的招商引资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对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及乌鲁木齐县重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工程,在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做好农民安置补偿的前提下,实行边报批边施工。
2、在我县投资开发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按下列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拍、挂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2)按规定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获得土地使用权。
(3)直接租用县政府或各乡镇村经济组织的土地,按土地类别每年支付一定的租金。
(4)与提供土地单位协商,以地作价参股等形式进行合资、合作投资办企业。
(5)其它方式。
3、在我县投资开发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年限
工业用地按现行文件规定,使用期按最长年限50年计。如遇国家用地政策调整,可参照有关政策及结合本县实际给予调整优惠。
4、出让合同期内使用者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出让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受让或续租。土地租赁时间不超过同类土地出让的最长年限。
5、凡在县内投资兴办各类生产性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用地或对列入乌鲁木齐县支柱产业的主导项目,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利税在150万元以上的,在三年内由县财政返还土地出让金的80%;产值在500-1000万元之间,利税在50-100万元的,在三年内由县财政返还土地出让金的60%;其他投资用地在三年内由县财政返还土地出让金的40%。
6、对用地在10亩以上的投资者或企业,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付款,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其余额付款比例一般为3:4:3。
7、外来投资在我县兴办企业租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政府收回土地后,按规定场地使用费最低标准出租。
8、外来投资新办企业兼并、重组、改造关停企业、困难企业时,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按政策规定最低标准收费。
9、对新增生产型工业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当年县财政向生产企业返还土地出让金的20%。
(二)财税优惠政策
1、北郊高新农业园区工业项目所征土地的级差地租、建设配套费、建筑营业税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园区,专项用于配套建设。允许园区开发公司建设一批规范厂房,安置一些小项目,收取一定的租赁费或转让费;对引进的入园项目,视其投资规模和贡献大小给予园区一定的奖励;鼓励建筑企业和开发商投资兴建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
2、凡进入我县的属自治区境内新办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到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凡进入我县的区外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到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凡进入我县的区外投资企业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到2010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3、区外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创办矿山企业从事矿山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
4、企业实际发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外来投资新办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的办法,在各项退税手续齐全、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并按规定程序上报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应优先为其报批办理出口退税。
6、外来投资新办的生产型企业其征用土地、购买营业用房所缴纳的契税,由同级财政返还50%;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由同级财政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7、外来投资企业自带项目、名牌产品收购、兼并、改造我县国有、乡镇生产型企业,收购价可低于评估价10—20%,如安置原企业职工一半以上,可将优惠幅度扩大到30%。税收以被收购、兼并企业上年实现额为基数,其新增部分享受区外投资新办生产型企业扶持政策。
8、外来投资者以技术专利投资新办合作企业,可从企业的税后分利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技术专利留归县内合作方所有。
9、凡招商引资项目所从事、经营的活动并与市场业主签订三年及以上租赁经营合同、且一次性交清租赁费或购买市场门面、摊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自进入市场之日起,其缴纳的各种税收属本级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额返还,第二、三年返还50%。
(三)金融信贷优惠政策
1、对北郊高新农业园区工业园项目采取多渠道融资方式。
根据我县财力将可能安排的资金和市政府财力的大力支持,争取国债资金、通过利用信贷资金的投入,将多方面的资金投入形成资金合力,共同把北郊高新农业园区的高科技工业园做强、做大。
鼓励争取和支持金融机构参与园区供电、供水、定向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基础设施的招标贷款建设。对园区的供电、供水、邮电通信、有线电视、信息网络等配套建设,分别由对口单位在园区统一规划的前提下,自行投资建设,确保供电网、供水网、电视网、电信网的主干线送达园区。
允许龙头企业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鼓励他们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进行资产重组和企业兼并,从而把企业做强做大。为扶持入驻工业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鼓励乌县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生产周转资金遇到困难时提供贷款担保帮助。
2、 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解决一定的生产流动资金。发挥金融信贷对工业的导向作用,放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信贷限制,多渠道为工业发展创造宽松的融资环境。
在信贷机制上减少对农业加工企业、高科技企业的限制。我县的贴息贷款要优先向县内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倾斜,并纳入市贷款担保体系,县政府也将安排一部分贷款贴息。
(四)工商登记政策
1、外来投资企业的设立,除涉及安全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的行业和项目(如从事行医、药品、食品、成品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建筑施工、客运、锅炉压力容器、煤炭开发等),可以实行投资者现行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然后办理有关许可证审批手续和有关项目审批手续;对外来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工商部门减半收取注册登记费。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高新成果作为出资成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该部分出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如实属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有特别规定的可放宽到35%;凡以国家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成立的外来投资企业,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其先进技术作价总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放宽到50%。
3、现有外来投资企业需要变更登记的,免收变更登记费。
4、降低准入门槛,实行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凡来我县投资的,除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
申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一次到位有困难的,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
5、对外来投资的大中型企业要指派“工商联络员”,帮助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联络员向投资者提供“上门式服务”、“直通车服务”、“保姆式服务”,实行资料齐全马上办、资料不全指导办、紧急项目加班办、特殊项目跟踪办、重点项目领导办的“五办”服务。
6、外来投资企业在年检验照时工商部门将实行预约式年检、上门式年检、清廉式年检。
(五)劳动用工政策
1、外来企业依法自主确定招聘员工对象、条件、方式、数量,自主选择职业中介机构,人事、劳动部门优先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签证等手续,并免收招工服务费。
2、外来投资新办企业收购、兼并、改造县域国有企业的,可依法先解除原企业人员的劳动关系,然后自主确定招聘用人。人事、劳动、司法等相关政府部门应切实履行服务职能。
3、外来企业与县域企业合资、合作,用工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因合资、合作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企业与职工依法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4、外来投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享受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在享受本优惠政策中,若发生政府部门违规收费行为的,由县政府责成违规者在1个月内返还违规收取的费用。
(六)北郊高新农业园区工业园的管理政策
1、优先保证北郊高新农业园区工业规划用地。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占用、分类供地、滚动发展”的要求,由园区管委会统管土地的收储和供应。对园区占用的耕地指标,由县政府统一调配,不足部分申请上级国土部门调剂追加,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向上级国土部门申请变更。保证入园企业用地。主要采取公开拍卖、出让金返还、无偿划拨、低价租赁、调整互换、折价入股、分期付款等方式,予以优惠优先供应,切实减轻入园企业土地要素成本。
2、实行准入制度。
制定《乌鲁木齐县工业园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引导企业入园建设。今后原则上新办企业(达到一定的条件)必须进入园区。鼓励县内现有骨干企业新上项目进入工业园建设。除法律政策规定的行业外,入园企业登记前置手续一律取消。允许新办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分期到位。工业园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搞项目建议书,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简化环境评估手续。对非园区所在地乡镇进入工业园的企业,其税费解缴实行县、乡两级按比例分成。
实行封闭运行。入工业园企业除税收外,各项规费由管委会统一代理,属县以上统收的部分,由管委会代收,并进入县行政审批中心收费程序。县级规费按《乌鲁木齐县工业园区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实行相应的减、缓、返、免。随着工业园区实力的增强,逐步实行“税后无费制”。中介机构和经营性收费机构在为工业园企业提供服务时,按规定最低标准或减半收取。未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各部门不得进入工业园开展检查评比活动,不得委托工商、税务部门进入工业园企业代收相关费用。园区内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社会保障实行属地管理。
3、创新方式招商。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积极推行源头招商、办节招商、以外引资招商、以贸引外招商,积极探索委托招商、网上招商等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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